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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研究报告:东兴证券-教育行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三大政策事件点评-170118

行业名称: 教育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7-01-20 09:27:46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杨若木,洪一
研报出处: 东兴证券 研报页数: 5 页 推荐评级: 看好
研报大小: 423 KB 分享者: ach****013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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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事件:
        2017  年1  月18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教育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作出相关规定。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教育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三部门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做出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重点条款:
        1、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2、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3、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4、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5、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
        点评:
        《若干意见》明确了两类民办学校的分类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土地政策上,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学生补助,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享受原有优惠政策,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有待明晰,需等待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落地。《若干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于民办教育大力扶持的态度,利好民办教育的健康长期发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点条款:
        1、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2、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3、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4、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点评:
        实施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组织机构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把控、财务资产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办理、办学行为规范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设立,与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具体流程;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例如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如外资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实施细则表明了国家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高水平、有特色导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呈支持态度,利好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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