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为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点评 再融资新规要点一览 1、定价机制改变:《实施细则》规定取消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此举主要是为了遏制一二级市场套利空间(定增投资者多注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加强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组办法》原有规定,即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配套融资的定价则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 2、定增规模改变: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3、定增周期改变: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针对部分上市公司频繁融资的现象,新规给出明确的时间间隔限制,考虑到审核周期,两次融资间隔可能至少需要约两年。 4、限制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对部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后变更用途,变相投资理财产品等行为作出限制,未来现金流充裕的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或有影响,政策层面引导资金"脱虚向实"。 5、调整再融资品种结构: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18个月"的新规间隔周期限制。新规出台限制了其他再融资渠道,或使得更多上市公司选择通过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