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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川财证券-关于8月31日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的点评:证监会就有关沪伦通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180901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8-09-03 11:13:02
研报栏目: 投资策略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陈雳
研报出处: 川财证券 研报页数: 2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621 KB 分享者: ans****09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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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事件
  2018年8月31日,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在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中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监管规定、投资者保护等事宜。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这意味着沪伦通相关对外准备工作开始进入全面启动阶段。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后期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将发布具体操作细则,进一步推进沪伦通制度框架的搭建。
  点评
  根据征求意见稿,沪伦通和沪港通在业务模式上存在一定区别。沪伦通包括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东向业务指的是伦交所的上市公司可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DR),而西向业务则是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可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GDR)。沪伦通东、西向业务都允许DR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是沪伦通互联互通两地市场的方式。现阶段发行存托凭证的方式较为稳妥,这体现在DR的基础证券只限于股票这种金融工具。虽然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可通过发行GDR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但是东向业务还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因此沪伦通和之前推出的沪港通存在一定区别。沪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相互之间可以到对方的证券市场上直接交易股票,产品仍处于原证券市场。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DR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
  征求意见稿指出关于CDR发行上市的监管安排。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其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上市CDR,需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规定,发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需符合要求。根据《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授权,对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CDR的核准程序可作出适当简化。按照“沪伦通”项目中与英国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合作安排,CDR会计审计准则需符合相关审计师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的相关监管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将纳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GDR对应基础股票的登记存管和上市以及GDR存续期内数量上限安排也需符合相关要求。另外,为避免制度套利,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的GDR从上市之日开始的6个月不能够兑回为A股。
  风险提示:脱欧事件对英国经济局势发展的影响;全球范围内出现黑天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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